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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來香港接二連三發生的事,《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在街頭遭冷血刀手襲擊重傷、《香港晨報》兩名高層街頭遭襲、 香港電視一再被封殺、民選區議員拒絕閉門會議而被警方抬走、學者鍾庭耀被政協向中央抹黑告狀、公認為梁振英政府眼中釘的烽煙節目主持李慧玲被解約、批評權貴的報章專欄文章被刪稿、揭露政府劣行的私營顧問公司高層伍珮瑩被解僱,這些令人心寒甚至心灰的事例在在提醒香港人沒有民主政制,公民自由面臨的威脅只會有增無減。
民主政制保障公民自由?
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息息相關。 公民自由包括言論、集會、結社、學術和資訊流通等自由。一般相信,由於民主選舉制度產生的執政者必須定時爭取選民支持,所以較少侵害人民的自由及權利。
學者Goldstein指出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3個層次:
一、侵犯基本的公民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活動自由及新聞自由;不受政府無理處罰、禁制或審查的結社自由;公民不合作及和平示威而不受刑事拘控的自由。
二、鎮壓異見者的行動踰越普遍接受的執法、司法及行政標準。
三、侵害異見者的生存及安全權利,包括酷刑、無故失蹤、囚禁、違法行刑及屠殺。
國際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每年為各國的公民自由度評分(滿分60分),4個評分準則是表達意見及信念的自由、結社及組織自由、法治、及個人自主及權利。對照各國民主程度及公民自由度(見表),近四分之三公民自由度高的國家是民主政制,超過一半公民自由度低的國家屬於非民主政制。
民主政制如何改善公民自由度?
學者Davenport回顧過去40多年不同時段、地區、量度及研究方法的研究結果,得出許多學者一個共同結論:民主政制明顯可以減少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學者一般提出3個解釋:
一、民主政制容許人民有權投票選擇執政者,增加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成本;
二、民主政制國家的公民一般較為崇尚自我制約、寬容、溝通及建立共識等價值,而這些價值有效制約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行為;
三、民主政制容許不同人參與及競逐政治權力,減少直接衝突,提供宣泄不滿的途徑,可制約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行為。
同樣地,Lindberg研究33個非洲國家的184個選舉,發現在第一次選舉周期,公民自由度在選舉前後,有高達6倍的升幅,第一次選舉結束後與第二次選舉開始前的空檔,大部分國家的公民自由度停滯甚至下降,但到了第二次選舉周期,這些國家的公民自由度有顯著進步,類似情况在第三次選舉周期出現,證明民主選舉可改善公民自由度,雖然一些國家本身的條件未必足以實踐民主化,但當選舉相繼出現,仍可正面地影響國內的公民自由。
雖然如此,但亦有學者質疑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是否有關係,民主程度愈高,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可能性必然愈低?並非如此簡單。兩位學者Davenport及Armstrong提出一個重要修正,引用1976至1996年期間146個國家的數據,以不同統計模型測試,結論是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及權利並非呈直線式關係,而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必須達到一定門檻,才能有效約束執政者,公民自由及權利得到高度保障。
回歸以來,香港維持半獨裁、半民主的政制,唯有加快香港民主化步伐,落實特首及立法會的全面普選,實現高度民主化,港人的公民自由及權利才得到可靠的保障。
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相輔相成,香港到了今天景况,公民自由每况愈下,香港人若姑且接受一個名不副實,由中央政府以「愛國愛港」或「機構提名」等《基本法》所無的原則來推行假民主,便可息事寧人,「和諧」過日子,未免過於天真,而且會自食其果,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亦會面臨重大衝擊。
(民主政制與自由的進一步分析,請參閱:http://cdehk.com/?page_id=207)
作者是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民主教室創辦人,鄧潤棠是香港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碩士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9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以500字為限。電郵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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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制保障公民自由?
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息息相關。 公民自由包括言論、集會、結社、學術和資訊流通等自由。一般相信,由於民主選舉制度產生的執政者必須定時爭取選民支持,所以較少侵害人民的自由及權利。
學者Goldstein指出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3個層次:
一、侵犯基本的公民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活動自由及新聞自由;不受政府無理處罰、禁制或審查的結社自由;公民不合作及和平示威而不受刑事拘控的自由。
二、鎮壓異見者的行動踰越普遍接受的執法、司法及行政標準。
三、侵害異見者的生存及安全權利,包括酷刑、無故失蹤、囚禁、違法行刑及屠殺。
國際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每年為各國的公民自由度評分(滿分60分),4個評分準則是表達意見及信念的自由、結社及組織自由、法治、及個人自主及權利。對照各國民主程度及公民自由度(見表),近四分之三公民自由度高的國家是民主政制,超過一半公民自由度低的國家屬於非民主政制。
民主政制如何改善公民自由度?
學者Davenport回顧過去40多年不同時段、地區、量度及研究方法的研究結果,得出許多學者一個共同結論:民主政制明顯可以減少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學者一般提出3個解釋:
一、民主政制容許人民有權投票選擇執政者,增加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成本;
二、民主政制國家的公民一般較為崇尚自我制約、寬容、溝通及建立共識等價值,而這些價值有效制約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行為;
三、民主政制容許不同人參與及競逐政治權力,減少直接衝突,提供宣泄不滿的途徑,可制約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行為。
同樣地,Lindberg研究33個非洲國家的184個選舉,發現在第一次選舉周期,公民自由度在選舉前後,有高達6倍的升幅,第一次選舉結束後與第二次選舉開始前的空檔,大部分國家的公民自由度停滯甚至下降,但到了第二次選舉周期,這些國家的公民自由度有顯著進步,類似情况在第三次選舉周期出現,證明民主選舉可改善公民自由度,雖然一些國家本身的條件未必足以實踐民主化,但當選舉相繼出現,仍可正面地影響國內的公民自由。
雖然如此,但亦有學者質疑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是否有關係,民主程度愈高,執政者侵害公民自由及權利的可能性必然愈低?並非如此簡單。兩位學者Davenport及Armstrong提出一個重要修正,引用1976至1996年期間146個國家的數據,以不同統計模型測試,結論是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及權利並非呈直線式關係,而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必須達到一定門檻,才能有效約束執政者,公民自由及權利得到高度保障。
回歸以來,香港維持半獨裁、半民主的政制,唯有加快香港民主化步伐,落實特首及立法會的全面普選,實現高度民主化,港人的公民自由及權利才得到可靠的保障。
民主政制與公民自由相輔相成,香港到了今天景况,公民自由每况愈下,香港人若姑且接受一個名不副實,由中央政府以「愛國愛港」或「機構提名」等《基本法》所無的原則來推行假民主,便可息事寧人,「和諧」過日子,未免過於天真,而且會自食其果,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亦會面臨重大衝擊。
(民主政制與自由的進一步分析,請參閱:http://cdehk.com/?page_id=207)
作者是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民主教室創辦人,鄧潤棠是香港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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