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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陳柏年乘過境巴士時疑一人霸兩個座位,其後涉與乘客發生爭執,更被指襲擊一名男乘客。他原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昨獲脫罪。惟裁判官批評陳為人傲慢,「行為令人厭惡」,形容本案實屬「茶杯裏的風波」,起因乃陳「只顧自己方便和感受,不為他人設想」,對其他乘客諸多留難才會火上加油。
過境巴上爭座位起爭執
控罪原指陳柏年(43歲)於去年10月11日,在大埔道北行線一輛開往皇崗的過境巴士襲擊事主李偉成。李於審訊時供稱,案發時他正等候巴士開車,而車上只剩餘小量座位。陳當時坐在近走廊的座位,其旁邊靠窗的座位則被他用作放公事包。
不久另一男乘客鄭成浩上車,示意要坐陳左邊的座位,但帶上耳機的陳初時閉目沒有回應,經鄭一輪詢問後,陳以英語回應稱已購買兩張車票。鄭要求陳出示車票,遭陳以英語反問:「你係警察?」。鄭向司機求助,陳始問司機「我家補多張(票)得唔得?」。事主看不過眼,罵陳「衣冠禽獸」,又向他說:「你買兩張車票,不如搭的士去皇崗,都係200幾蚊。」陳即以粗口回應,其後更揮拳打其面頰。
事主供辭前後不一
裁判官阮偉明裁決時指出,事主及擔任控方證人的另外兩名乘客,作供時對陳作出近乎人身攻擊的批評,影響他們供辭的客觀性。阮官續指事主的供辭前後不一,例如他致電999報警時稱遭被告打鼻致流血,但審訊時供稱陳拳打他的左臉,加上案發時車廂昏暗,而陳與事主口角期間,雙方手部均有動作,故質疑兩名乘客未必能清楚目睹一剎那的襲擊過程,故裁定陳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後「乘勝追擊」向法庭申請訟費,指陳並非因「技術性」原因才脫罪,案發時陳的行為雖令人憎惡,但不代表要被檢控。惟裁判官認為本案因陳而起,證供顯示陳及事主案發時均有動作,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TCC6628/13】
過境巴上爭座位起爭執
控罪原指陳柏年(43歲)於去年10月11日,在大埔道北行線一輛開往皇崗的過境巴士襲擊事主李偉成。李於審訊時供稱,案發時他正等候巴士開車,而車上只剩餘小量座位。陳當時坐在近走廊的座位,其旁邊靠窗的座位則被他用作放公事包。
不久另一男乘客鄭成浩上車,示意要坐陳左邊的座位,但帶上耳機的陳初時閉目沒有回應,經鄭一輪詢問後,陳以英語回應稱已購買兩張車票。鄭要求陳出示車票,遭陳以英語反問:「你係警察?」。鄭向司機求助,陳始問司機「我家補多張(票)得唔得?」。事主看不過眼,罵陳「衣冠禽獸」,又向他說:「你買兩張車票,不如搭的士去皇崗,都係200幾蚊。」陳即以粗口回應,其後更揮拳打其面頰。
事主供辭前後不一
裁判官阮偉明裁決時指出,事主及擔任控方證人的另外兩名乘客,作供時對陳作出近乎人身攻擊的批評,影響他們供辭的客觀性。阮官續指事主的供辭前後不一,例如他致電999報警時稱遭被告打鼻致流血,但審訊時供稱陳拳打他的左臉,加上案發時車廂昏暗,而陳與事主口角期間,雙方手部均有動作,故質疑兩名乘客未必能清楚目睹一剎那的襲擊過程,故裁定陳罪名不成立。
辯方隨後「乘勝追擊」向法庭申請訟費,指陳並非因「技術性」原因才脫罪,案發時陳的行為雖令人憎惡,但不代表要被檢控。惟裁判官認為本案因陳而起,證供顯示陳及事主案發時均有動作,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TCC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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