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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轟審訊押後文化促改革長青網文章

201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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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3月29日 06:35
2014年03月2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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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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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訴庭昨處理一宗刑事上訴時,猛烈批評案件原審進度被嚴重拖延,審訊橫跨逾3年,原為50天審期,終以128天作結,其間辯方以各種理由提出至少12次押後申請,包括更換法官、更換大律師、申請在內地取證,甚至「厚顏」地以其他司法覆核程序「威脅」法庭,企圖拖延審訊進度。上訴庭發現近年區院的商業及貪污刑事案均有「押後文化」,促請改革刑事審訊程序,以防公帑被濫用及維持司法公正。


中科環保案 3人部分控罪得直

曾任中科環保及中國環保電力主席韓明光,連同兩名中科環保前高層,2011年7月因串謀詐騙等罪在區院被判囚,其中韓明光及另一被告鄒浩東(中科環保前財務總監)判囚6年,另一被告賴麗芹(又名賴錦彤,中科環保附屬前職員)判監3年9個月。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裁定3人在部分控罪獲判得直,但韓仍維持6年刑期,鄒獲減刑半年,賴獲減刑並即時獲釋。


「控辯準備不足 過分配合大狀檔期」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特別在判辭開首,花了大量篇幅批評本案審訊過程(另見表)。他承認造成「押後文化」背後有多種原因,包括審前案件管理不濟、雙方上庭前準備不足、「過分配合」大律師檔期等。


本案中,案件由被告於2006年被捕,花了逾5年時間才審結。其中,辯方花去逾40天盤問首名控方證人,其間更被資深大律師「威脅」若不准他繼續盤問,將會為此提出上訴。事後該資深大律師承認有不當,並向法庭致歉。


最少12次申押後 被捕5年後方審結

此外,辯方在審訊初期要求撤換法官,理由是法官在任職律政司期間曾接觸一名可能會成為辯方證人的人,法官拒絕撤換自己後,辯方即提出司法覆核,案件被迫押後。此外,辯方多次更換大律師,其中韓明光審訊期間,先後委託了至少8名大律師。司徒敬亦認同,主審法官有責任確保審訊不被無理地延長,但原審法官面對上述情况,他並不可能有效地執行法官的職責,此時大律師便有責任在不影響客戶利益下盡力協助法庭,令公義能夠確切地執行。


以司法覆核「威脅」法官

判辭亦指出,辯方為提出抗辯理由,花了逾2年時間與內地聯繫,希望傳召身處內地的證人,或向內地證人取證,終未能成功,於2010年8月以沒有內地證人的供辭而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為由,申請終止聆訊,但被法官拒絕。


翌年4月審訊終踏入結案陳辭,但辯方突然申請重新盤問部分控方證人,法官拒絕申請,辯方卻再次表示或會為此申請司法覆核。雖然辯方最終沒有提出申請,但上訴庭批評辯方繼08年5月被拒絕換官後,第二次地以司法覆核「威脅」法庭。


【案件編號:CACC2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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