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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流動電視風波中看廣播政策長青網文章

201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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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3月22日 06:35
2014年03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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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視和通訊事務管理局就傳送信號的技術、法例要求等問題連日來火花四濺,複雜的法律和技術問題對於大部分市民都可能甚難理解。其實商人和通訊辦各有難處,但特首和政府難辭其咎:遲遲未改過時的法例,在免費電視發牌時忽然設上限,有解決方法不用和放棄以公眾利益為先的廣播政策。


在現在的爭拗當中,其實港視和通訊辦的爭議重點從一開始持有《電訊條例》綜合傳送者牌照,採用什麼制式廣播信號才不會受《廣播條例》所謂5000戶規定的監管,轉移至免費電視數碼信號可以流動裝置在戶外接收又是否屬於流動電視。


《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服務營辦者的要求和《電訊條例》綜合傳送者牌照的要求模糊不清,正正突顯出條例的矛盾和落伍之處。政府或許沒有「搬龍門」,因為球例要求球員將一個足球同時踢進幾個龍門才得分。


條例落伍成多重龍門

香港政府的廣播和電訊規管政策盡量為市民提供選擇,促進市場有效率運作和競爭。在商言商,不少企業都在法律准許範圍內操作,但若法例本身落後、法例重疊之處有灰色地帶,只能歸咎於政府沒有及時處理。


除着科技發展不斷演變,政府有責任與時並進檢討。通訊事務管理局2012年成立時,政府已表示要全面檢討條例,希望將兩例合併,但卻一直未處理,拖到現在才向立法會申請撥款。


發牌設限自找麻煩

而政府如果當初按照既定政策,不為發出免費電視牌照設限,就能夠避免今日的困局。正因為免費電視發牌三揀二,以往通訊局讓市場按需要及科技發展採用技術標準,現在以技術和法規指示商界用的傳播及解碼制式,是否完全放棄技術中立?若營運商選擇技術每次要根據通訊局的旨意,還能否「營造有利於創新和投資的公平規管環境」?


《廣播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公告宣布某項服務是或不是電視服務的權力,不過「尚方寶劍」和「潘多拉盒子」只是一線之差,政府要維持規管的一致性,檢討條例才是長遠之策。


廣播政策 應促進競爭

以往香港政府的政策目標是鼓勵業界投資、市場競爭和為市民提供更多選擇,平衡開放市場、公眾利益和法律規管需要。但今時今日在香港想創業、搞科技,原來要首先跨過的第一座大山不是市場和消費者,而是互相矛盾的法例和規管者。


政府即將檢討《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必須由市民的公眾利益出發,維持技術中立,促進創新和自由競爭,以免法例間接限制科技進步、市場競爭和資訊自由。


作者是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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