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泛民與中央就公民提名、提委會如何產生特首候選人等問題分歧甚大,研究《基本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指出,按照《基本法》,提名委員會要按「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程序」就意味要「表決」,一般來說「表決」是需要獲過半數,這樣較能符合「majority rule」(多數人議決)的原則。
談公民提名﹕港人要講法治
王磊上月訪港出席演講,提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無法律效力,因這等同法律上「公投」的概念,不符合《基本法》。其言論惹起爭議,泛民對王的言論表示失望。王磊在北京接受專訪時堅持己見,重申「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的觀點,「香港人畢竟要講法治……要不然我覺得會很麻煩!」
指提委非篩選 屬「競爭」機制
王磊於北大教授有關《基本法》的課程,他認為每個國家或地區也設有不同的提名門檻,如美國的政黨提名,民主黨奧巴馬及希拉莉在黨內競逐,最終希拉莉不能出線,而香港在2017年就要用提名委員會,但他否認這是篩選機制,「香港人較多用『篩選』機制,但這不太客觀,應該是競爭機制」。
稱非基本法無列明就能做
王磊又認為,提委會的「民主程序」如何操作及設計可以商討,但用「表決」方式較合理,在投票制度方面,「有的是要過半數;有的是需要有三分之二;有的就是幾個候選人,誰的票比較多就出線,這將來可以設計,但多數情况下,是要求過半數」。王指民主程序一般依據「majority rule」原則,並舉例指美國法院有9個大法官,一般是以5個法官過半數同意作判決。至於中國法律的修改,要人大過半數同意,但憲法修改就要三分之二。
王磊指《基本法》是公法(public law)而非私法(private law),前者涉及公權力,如寫明特首候選人由提委會提名,就要跟從,不能如私法概念,法律沒列明不許的便能做,「比如說,《基本法》寫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特首,按這說法,沒說不能的也可以做,哪是否人大、法院也可以委任特首?」
明報記者 黃振豪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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