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歐洲、日本等地日漸流行的電動輔助單車(Pedelec),在香港定義為「電單車」,由於運輸署沒批准任何Pedelec車款,在港騎Pedelec即屬違法。69歲的廠商章東傑去年在街道上故意「齋踏」Pedelec,並沒有開動摩打,然後報警自首,圖以打官司爭取Pedelec合法化。有議員認為本港法例落後,應設Pedelec牌照,只要規管得當,可以處理到安全問題,亦有助香港成為環保低碳城市。
單車加電池摩打 腳踏驅動
Pedelec是一般單車加上電池和摩打,只要啟動電力,在踩腳踏時便可啟動摩打,讓單車以腳力與摩打一起驅動,當停止腳踏時,摩打也會停止,不能單靠摩打驅動,時速限制在25公里,稍高於一般人踏單車平均速度。
運署:有摩打屬電單車
章東傑的工廠生產電池等用品,近期想涉足Pedelec電池生意,卻發現香港原來不准騎這類電動輔助單車,他說﹕「我覺得沒理由不准,全世界好多地方都准許,歐洲、新加坡、日本都准,別人都認為這個是單車,在香港卻認為是電單車。」他在2012年底開始去信運輸署,要求澄清Pedelec屬於什麼車輛,並引述歐盟的標準。但運輸署指Pedelec有摩打,並非單以腳踏驅動,故屬於電單車。
章東傑稱,由於Pedelec速度慢,運輸署以安全為由,任何Pedelec車款都拿不到電單車牌照,變相禁絕Pedelec。他去年8月在牛頭角騎上買來的中國製Pedelec,關掉電力後當一般單車使用,並打電話報警自首,警方到場後將他拘捕,控告他駕駛無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
他說﹕「我想不如打場官司,等法官判是單車還是電單車,但想不到我不認罪後,裁判官練錦鴻判我不准離開香港一個月。下次開庭時我想可能要打很久官司,所以認罪。」他不想內地生意受影響,認罪後被判罰8000元及停牌一年。 惟他沒有放棄,計劃聯絡其他支持引入Pedelec的人士,通過報章賣廣告、遊行等方式爭取。
議員批法例落後促引入
運輸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單車是指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而由機械驅動的兩輪車輛屬電單車,包括Pedelec。 民主黨議員胡志偉及公民黨議員湯家驊均認為香港相關法例落後,很多人都可以踏單車超過25公里時速,政府既然鼓勵人用電動車,沒理由不考慮修改法例引入Pedelec。前資深單車運動員洪松蔭表示,一般人踏單車平均時速為15至20公里,也可以短暫超過30公里,至於危險性問題,他說﹕「踩普通單車也可以很危險的,最重要是做好單車安全教育。」
明報記者 周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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