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在經歷了150多年的英國殖民統治之後,回歸祖國的香港即將實施「一國兩制」下的行政長官普選。此舉不但在香港自身發展史上、在中國憲政民主史上是一件大事,即便在國際社會也是一個引人注目的話題。香港普選是件好事,全國民眾都樂觀其成,但普選能否順利實施關鍵卻在於是否堅持依法辦事,在法治的軌道上穩步推進,否則難免事與願違、欲速不達。
在「一國兩制」下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香港回歸後全體港人所獲得的最大民主;普選的實施則是香港市民政治權利的高度體現。民主政治在香港回歸後發展的速度、廣度和深度都遠遠超過了港英時期。在這裏,高度自治和普選都是國家授權的結果,都是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產物;不妨說沒有「一國兩制」,就沒有今日香港的普選。
沒有「一國兩制」
沒有今日香港的普選
必須同時指出的是,香港普選不同於國家普選,也不同於產生國家領導人的普選,而只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的選舉,是一種地方選舉。這種性質的普選明顯帶有中國香港地區的特色,帶有「一國兩制」的特色,不可能照搬其他國家普選的模式,也無法套用所謂「國際標準」。香港普選的實施必須符合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必須符合香港在中國憲政體制下的法律地位,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在香港實行的社會制度概由《基本法》加以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修改的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中央;而普選則是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環節,如何實施普選當然必須由中央主導和最終決定。對此,香港《基本法》早在24年前頒布時就已做出了原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在2007年做出了相關決定。
不可能照搬其他國家普選模式
無法套用所謂「國際標準」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其中第45條明確規定了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程序規則,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有關香港普選問題的決定,確定了實施普選的時間表,重申了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五部曲,同時就如何實施行政長官普選的程序安排做出了具體規定:必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該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政府任命。上述《基本法》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符合香港的實際情况,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國家主權權力的體現,是香港普選必須遵循的唯一的憲制性法律根據,也是一條不可跨越的底線。任何偏離、背離或對抗這一法律底線的做法都於法無據,完全違背香港社會的法治傳統,也難以為中央政府接受。
機構提名原則
這裏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機構提名原則。提名委員會是《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唯一機構,是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的法定機構。所謂專屬性,就是提名權專屬於提名委員會,只有提名委員會才有權提名和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所謂排他性,意味着排除提名委員會之外的其他提名主體和提名形式,任何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都沒有被法律賦予提名權利。同時,即便在提名委員會內部,也不是實行委員個人提名制,而只能表現為整個委員會按民主程序產生的機構集體提名。這就是香港普選所必須明瞭和遵循的法律規則。香港社會只能在堅守這一原則的前提下,就產生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展開廣泛的民主協商和政治諮詢。
一股咄咄逼人的政治風潮
人們注意到,在香港當前圍繞行政長官普選的政治活動中,有人一直在鼓吹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推薦」的方案。他們打着「爭民主」、「真普選」的旗號,把矛頭直指《基本法》規定的提名程序,主張繞過提名委員會,自行組織市民或政黨直接提名特首候選人人選;或者主張將他們組織的提名過程及提名人選直接塞進提名委員會工作程序,要求提名委員會採納,否則就是「不民主」、「假普選」,就要鼓動「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抵制普選」,如此等等,在普選前夕的香港掀起了一股咄咄逼人的政治風潮。在他們看來,由中央授權實施的香港普選只能按照他們的主張和意志來進行,什麼國家主權權力、什麼《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什麼法定的普選提名機構和程序,統統都不存在了,香港儼然變成了一個可以自行其事的獨立的政治實體。這些主張實際上在綁架媒體、混淆視聽,看似是在爭取什麼民主,其實是在衝擊香港民主的法律保障,是在背離《基本法》的既有規定而另搞一套普選方案,爭奪普選的主導權,是試圖借普選之機攪亂現行的一國兩制秩序,削弱或架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力,把香港社會引向對抗《基本法》、對抗中央的危險境地。人們很難相信這種違法、抗法的政治主張能夠立足於香港這樣一個崇尚法律的法治社會,也很難相信這是一種對香港社會整體負責任的理性立場。人們不禁要問,這種主張究竟是在推進普選還是在給普選設置障礙,究竟是在維護還是在破壞香港的法治?倘若真是依了這種主張,普選是否還能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是否還能在香港順利實施?
綁架媒體 混淆視聽
法律具有確定性、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容不得挑戰與踐踏。香港普選只能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來實施,這是中央政府一再闡明和堅守的原則立場。維護和遵循這一憲制性法律,香港社會就能廓清迷霧、掃除障礙,順利推進普選;偏離、背離或對抗這一憲制性法律,一意孤行,就有可能阻礙、延誤甚至擱置普選。孰利孰弊,何去何從,需要人們保持清醒的頭腦。
「一國兩制」是體現香港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國策,《基本法》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香港回歸、發展至今的局面來之不易,值得人們倍加珍惜。為了實施普選,為了保障普選的順利開展,排除干擾,堅守法治之路,嚴格遵循《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顯然是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唯一明智和現實的抉擇,期待這一理念也將成為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小標題及黑體重點由編者所加)
作者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9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以500字為限。電郵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在「一國兩制」下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香港回歸後全體港人所獲得的最大民主;普選的實施則是香港市民政治權利的高度體現。民主政治在香港回歸後發展的速度、廣度和深度都遠遠超過了港英時期。在這裏,高度自治和普選都是國家授權的結果,都是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產物;不妨說沒有「一國兩制」,就沒有今日香港的普選。
沒有「一國兩制」
沒有今日香港的普選
必須同時指出的是,香港普選不同於國家普選,也不同於產生國家領導人的普選,而只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的選舉,是一種地方選舉。這種性質的普選明顯帶有中國香港地區的特色,帶有「一國兩制」的特色,不可能照搬其他國家普選的模式,也無法套用所謂「國際標準」。香港普選的實施必須符合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必須符合香港在中國憲政體制下的法律地位,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
香港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在香港實行的社會制度概由《基本法》加以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修改的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中央;而普選則是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環節,如何實施普選當然必須由中央主導和最終決定。對此,香港《基本法》早在24年前頒布時就已做出了原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則在2007年做出了相關決定。
不可能照搬其他國家普選模式
無法套用所謂「國際標準」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其中第45條明確規定了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程序規則,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有關香港普選問題的決定,確定了實施普選的時間表,重申了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五部曲,同時就如何實施行政長官普選的程序安排做出了具體規定:必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該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政府任命。上述《基本法》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符合香港的實際情况,符合「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國家主權權力的體現,是香港普選必須遵循的唯一的憲制性法律根據,也是一條不可跨越的底線。任何偏離、背離或對抗這一法律底線的做法都於法無據,完全違背香港社會的法治傳統,也難以為中央政府接受。
機構提名原則
這裏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機構提名原則。提名委員會是《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確定的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唯一機構,是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的法定機構。所謂專屬性,就是提名權專屬於提名委員會,只有提名委員會才有權提名和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所謂排他性,意味着排除提名委員會之外的其他提名主體和提名形式,任何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都沒有被法律賦予提名權利。同時,即便在提名委員會內部,也不是實行委員個人提名制,而只能表現為整個委員會按民主程序產生的機構集體提名。這就是香港普選所必須明瞭和遵循的法律規則。香港社會只能在堅守這一原則的前提下,就產生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展開廣泛的民主協商和政治諮詢。
一股咄咄逼人的政治風潮
人們注意到,在香港當前圍繞行政長官普選的政治活動中,有人一直在鼓吹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推薦」的方案。他們打着「爭民主」、「真普選」的旗號,把矛頭直指《基本法》規定的提名程序,主張繞過提名委員會,自行組織市民或政黨直接提名特首候選人人選;或者主張將他們組織的提名過程及提名人選直接塞進提名委員會工作程序,要求提名委員會採納,否則就是「不民主」、「假普選」,就要鼓動「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抵制普選」,如此等等,在普選前夕的香港掀起了一股咄咄逼人的政治風潮。在他們看來,由中央授權實施的香港普選只能按照他們的主張和意志來進行,什麼國家主權權力、什麼《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什麼法定的普選提名機構和程序,統統都不存在了,香港儼然變成了一個可以自行其事的獨立的政治實體。這些主張實際上在綁架媒體、混淆視聽,看似是在爭取什麼民主,其實是在衝擊香港民主的法律保障,是在背離《基本法》的既有規定而另搞一套普選方案,爭奪普選的主導權,是試圖借普選之機攪亂現行的一國兩制秩序,削弱或架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力,把香港社會引向對抗《基本法》、對抗中央的危險境地。人們很難相信這種違法、抗法的政治主張能夠立足於香港這樣一個崇尚法律的法治社會,也很難相信這是一種對香港社會整體負責任的理性立場。人們不禁要問,這種主張究竟是在推進普選還是在給普選設置障礙,究竟是在維護還是在破壞香港的法治?倘若真是依了這種主張,普選是否還能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是否還能在香港順利實施?
綁架媒體 混淆視聽
法律具有確定性、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容不得挑戰與踐踏。香港普選只能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來實施,這是中央政府一再闡明和堅守的原則立場。維護和遵循這一憲制性法律,香港社會就能廓清迷霧、掃除障礙,順利推進普選;偏離、背離或對抗這一憲制性法律,一意孤行,就有可能阻礙、延誤甚至擱置普選。孰利孰弊,何去何從,需要人們保持清醒的頭腦。
「一國兩制」是體現香港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國策,《基本法》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法律保障;香港回歸、發展至今的局面來之不易,值得人們倍加珍惜。為了實施普選,為了保障普選的順利開展,排除干擾,堅守法治之路,嚴格遵循《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顯然是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唯一明智和現實的抉擇,期待這一理念也將成為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小標題及黑體重點由編者所加)
作者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9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以500字為限。電郵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