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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為「揸手」定義 鞋王三奶爭贏物業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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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22日 06:35
2014年02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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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鞋王」鄧劍群於2009年發現三奶李姿霆移情別戀,分手後「鞋王」向李追討4個物業,結果李被裁定須歸還其中兩個物業的權益。李不服上訴,指鄧買樓時曾聲言物業是讓她「有啲嘢揸喺手」,屬鄧送給她的禮物。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表示認同李的說法,把兩個物業的業權及售樓權判回給李姿霆,並詳細談論對「揸手」一詞的看法。


判辭透露,鄧劍群於2003年買入大角嘴港灣豪庭物業給李姿霆,多次表示是為讓李「有啲嘢揸喺手同埋有樓收租」,原審外籍法官何東鳴認為「揸手」一詞意思不明確,最終裁定鄧買樓只為當時懷有其女兒的李提供住所,別無他意。


原審指「揸手」意思不明確

惟代表李姿霆的大律師上訴時指出,若把本案背景考慮在內,「揸手」的意思明確,包含了送贈物業以讓對方在財政上感到安心的意思。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此說法,指「揸手」翻譯為英文「hold on to」,雖然正確,但在本地用法來說,卻有深一層意思:用於一個男人和情婦的關係上,則送贈者用意是為提供安全感,以減低對方焦慮;萬一分手,情婦也「有嘢揸手」。


官認同「有嘢揸手」意含送贈

張官指出,物業為鄧送給李的首項物業,考慮到雙方關係不穩定,李想「有嘢揸手」是自然不過,故裁定李是物業持有人,而非僅為託管人。李於2005年已將物業以210萬元出售,故賣樓得益歸她。


至於另一紅磡半島豪庭物業,原審法官認為鄧買樓只為讓李參與炒樓投資,故物業業權不屬於她。惟上訴庭認為,鄧當時明顯給予李自行賣樓獲利的權利,故正確做法應是下令李賣掉物業,把購入價268萬元及累積租金收入還給鄧後,李可獲餘下利潤。鄧並須支付李上訴訟費及原審時七成訟費。


【案件編號:CACV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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