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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醫管局在本案中,引用《醫院管理局附例》113A章7(1)(c)條「在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作出票控,控罪連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考慮在內,初犯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再度定罪則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個月。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被告所說的言語是否構成控罪,自然由裁判官定斷;但一般在醫院對病人及其家屬的情緒應較為包容,除非所涉言語暴力非常嚴重,否則單純因語言衝突而檢控較為少見,甚至予人「小題大做」的感覺。
他說,較恰當的處理方法是先即場警告事主,甚至表明若被告不停止便會檢控,以讓被告在當場找合適證人;相反事隔半年後直接票控,「證人都走晒」,或對被告不公。
《醫院管理局附例》禁止在醫院作出的行為還包括:管有動物、作出不雅或影響秩序的行為、製造令病人煩擾的噪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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