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電視風雲再起 當局有責確保公平競爭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0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09日 06:35
2014年01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電視風雲隨着香港電視(下稱港視)向流動電視發展,揭開新一頁。無綫電視終止與中移動子公司有關租用發射站的合約,使港視7月1日的啟播蒙上陰影。由於流動電視牌照易手,為無綫電視重新處理發射站合約提供了一個空間,而按相關法例規定,正常情况下,無綫應無謝絕港視租用發射站設施之理;港視與無綫將就租賃發射站開展商討,初步看來,應商議事項並不太複雜,若商討過程發現有故意刁難、阻延情况,通訊局甚至政府應該適時介入和仲裁,以彰顯鼓勵公平競爭的政策精神和營商環境。


無綫終止發射站合約

港視7月啟播蒙陰影

港視雖然銳意向電視產業進軍,但是遭遇可謂一波三折。港視失意於政府增發免費電視牌照,各方認為它無緣在電視行業大展拳腳,中移動一家子公司向港視出售流動電視業務,社會上一般解讀認為這宗交易令港視敗部復活,而以中移動的國企性質,交易被認為別具意義,港視負責人也意氣昂揚,招兵買馬,向電視產業大舉進軍。但是正當港視中人躊躇滿志之際,兩個波折接踵而來,首先中移動宣布調查子公司與港視的交易,包括是否符合國務院國資委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等;接着無綫以這宗交易為由,宣布終止向中移動子公司出租用於流動電視服務的發射站,以釐清法律和技術等問題,云云。


中移動與無綫的舉措,無法知道是否有因果關係,不過,客觀效果是使本來興高采烈的港視,突然被潑兩盆冷水,港視股價大幅波動,而鑑於發射站服務橫生枝節,港視7月的啟播已蒙上陰影。無綫此際終止出租發射站合約,或許有一定理據,因為無綫與中移動子公司簽約出租發射站服務,確實未與港視簽過有關合約,箇中或許有法律和技術層面事務需要釐清,不過,按一般理解,港視收購了中移動子公司之後,理應承受其全部權益與義務,承租發射站合約也轉歸港視處理;另外,即使無綫認為有法律和技術問題要處理,可以選擇與港視商討,尋求雙方可以接受的安排,無綫不假此途,高調宣布終止出租合約,使港視吃一悶棍。無綫的做法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


在政府增發免費電視牌一役,無綫已經多方阻撓,一般認為旨在針對港視,無綫終止出租發射站,不少人解讀為另一次阻撓港視的舉措。無綫解釋是正常商業做法,已邀請港視重新商議新合約,港視遭受「震撼」之後,也只能說將與無綫磋商新合約;只是外間看來,無綫對潛在競爭對手一再阻撓壓制,即使合法,是否合理,不少人有保留。


中移動子公司原本租用7個發射站,提供流動電視服務,其中6個向無綫租用,1個向亞視租用,有關設施由無綫和亞視投資興建,不過,土地屬於政府所有;更重要的是現行法例規定,有關機構有責任與流動電訊營辦商進行有效率的協調和合作,亦不應以個別機構的商業考慮影響其他核准機構使用山頂發射站的珍貴土地資源。所以,發射設施雖然屬於無綫、亞視的資產,但是政府政策賦予發射設施的使用要符合公衆利益,而個別機構的利益不應凌駕公衆利益,因此,按正常情况,無綫與港視商討租用發射站,除了價錢以外,看不到港視不能使用發射站設施之理。


發射站原則共用

須服膺公衆利益

按流動電視服務相關法例規定,對發射站提供的服務,總體精神是共用,目的在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有關機構若阻礙流動電訊商使用(即使以商業考慮也不可以),或許還牴觸了競爭條例列舉的反競爭行為,所以,從法理看港視與無綫商討租用發射站,應該不會出現原則性爭議,問題是按無綫針對港視的往績,會否藉着商討而阻撓港視開台啟播,事態值得關注,政府在這方面有角色。


根據政府2010年2月公布的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政府支持業界共用山頂廣播站,共用安排由業界透過商業談判決定,若業界未能達成商業協議,通訊局可按照持有人要求,根據電訊條例介入和裁決。通訊局的角色是創造一個環境,確保各個競爭者可以公平競爭,符合公衆利益,若發現違背了這些原則,就要匡正,而就港視與無綫的商討,效率進度關乎公平競爭,通訊局應該密切關注,必要時介入處理。


無綫對港視的舉措,雖云在商言商,但是無綫一再刻意針對港視,已被解讀為不敢面對真正競爭,繼續享受其一台獨大的安逸狀態,則電視產業一潭死水依舊。邵逸夫爵士主持下的無綫電視,當年憑創新、創意在競爭中脫穎而出,拋離對手;追思邵爵士的功業,今時今日無綫的主事人,若把壓制同行加入競爭的精力,花在創新創意、追求卓越的改進與提升,才是從事電視行業的應有積極進取之道。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