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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自從《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在今年7月19日生效之後,惹來商界頗大關注,多個團體和機構都紛紛舉行研討會,邀請律師或海關解釋新修訂條例的定義以及需注意的地方。海關和法律界人士均提醒商戶,為免誤墮法網,應主動了解條例的要求及相關的指引,盡早改變商品宣傳。
海關接獲投訴大增7倍
在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早前主辦的研討會上,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總貿易管制主任植順群透露,自從《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之後,該部門在大約3個月的時間內,就接獲4000餘宗查詢。其中,市民的查詢佔了20%,商戶的查詢更佔了80%。至於投訴,亦多達大約1200宗。以往這類投訴一年才大約600宗。換言之,這3個月的投訴量要比往年同期增加7倍。
植順群指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的涵蓋範圍由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並訂明了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其中,虛假商品說明較易理解,但其餘「五宗罪」則是以往不少商戶常有出現,而當時法例並未明確列明禁止。
使用特價減價字眼須小心
另一方面,工商界則舉行研討會探討新例,工業總會早前舉辦的研討會上,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合伙人、工業總會特約課程導師湯達熙律師表示,在《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後,市場推廣人員相信比以前難做。單是在價格方面,若使用特價、減價、折扣或原價等字眼就要非常小心。因為條例要求,該減價或折扣必須真實。
此外,「全店貨品半價」亦必須是真實的,而非僅限於部分貨品半價。相對保險的說法是「最高減至半價」,但這仍然要小心,因為執法指引寫明,全店要有最少10%的貨品是半價,才可以這樣寫。不然,應該清楚說明,只有某些指定產品最高可減至半價。
或出現同行互相舉報
湯達熙預料,可能會出現一些離職員工舉報前僱主違犯《商品說明條例》(就像舉報使用盜版軟件那樣)。甚至在市場競爭激烈的行業內,可能會出現同行互相舉報的情形。
湯達熙建議,商戶若要自保,就要做足工夫。首先,要盡快全面檢視現時的商品宣傳字眼或圖像,有問題或較敏感的應作出相應改動。若沒有證據,就不要使用涉及具體效果或數量、絕對性的字眼。寧願用一些較為空泛的宣傳用語,如「飄逸」等字眼。
企業應雙管齊下自保
由於廣告的空間或時間有限,未必能夠提供所有詳情,湯達熙認為,可以在廣告中加入網址,在網頁內作補充,以免出現「誤導性遺漏」。當然,分店的門口或收銀櫃位之前,亦可以作補充。總之,大原則是,要在交易之前向消費者說清楚細節或條款,要「願者上釣」才去進行交易。
「只供參考」非擋箭牌
產品相片方面,「只供參考」並非絕對的擋箭牌。若相片和實物出現可以量化的偏差,就會有風險。例如相片中的帶子很厚,實物卻是紙咁薄;或相片中那碟飯很多餸,實物卻很少餸,都是不應該的。
其次,就是要做好員工或合作伙伴的培訓。例如,企業本身的銷售員,以及外聘的推廣員、展覽會臨時工等,都應該接受培訓。企業還應該向他們派發進行推銷活動的守則、指引或標準對白,並要他們簽名表示收妥和明白。這是要避免個別前線員工或合作伙伴為了做成生意,而用了不妥當的促銷手法,連累到企業。
明報記者 薛偉傑
海關接獲投訴大增7倍
在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早前主辦的研討會上,香港海關消費者保障科總貿易管制主任植順群透露,自從《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之後,該部門在大約3個月的時間內,就接獲4000餘宗查詢。其中,市民的查詢佔了20%,商戶的查詢更佔了80%。至於投訴,亦多達大約1200宗。以往這類投訴一年才大約600宗。換言之,這3個月的投訴量要比往年同期增加7倍。
植順群指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的涵蓋範圍由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並訂明了多種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其中,虛假商品說明較易理解,但其餘「五宗罪」則是以往不少商戶常有出現,而當時法例並未明確列明禁止。
使用特價減價字眼須小心
另一方面,工商界則舉行研討會探討新例,工業總會早前舉辦的研討會上,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合伙人、工業總會特約課程導師湯達熙律師表示,在《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生效後,市場推廣人員相信比以前難做。單是在價格方面,若使用特價、減價、折扣或原價等字眼就要非常小心。因為條例要求,該減價或折扣必須真實。
此外,「全店貨品半價」亦必須是真實的,而非僅限於部分貨品半價。相對保險的說法是「最高減至半價」,但這仍然要小心,因為執法指引寫明,全店要有最少10%的貨品是半價,才可以這樣寫。不然,應該清楚說明,只有某些指定產品最高可減至半價。
或出現同行互相舉報
湯達熙預料,可能會出現一些離職員工舉報前僱主違犯《商品說明條例》(就像舉報使用盜版軟件那樣)。甚至在市場競爭激烈的行業內,可能會出現同行互相舉報的情形。
湯達熙建議,商戶若要自保,就要做足工夫。首先,要盡快全面檢視現時的商品宣傳字眼或圖像,有問題或較敏感的應作出相應改動。若沒有證據,就不要使用涉及具體效果或數量、絕對性的字眼。寧願用一些較為空泛的宣傳用語,如「飄逸」等字眼。
企業應雙管齊下自保
由於廣告的空間或時間有限,未必能夠提供所有詳情,湯達熙認為,可以在廣告中加入網址,在網頁內作補充,以免出現「誤導性遺漏」。當然,分店的門口或收銀櫃位之前,亦可以作補充。總之,大原則是,要在交易之前向消費者說清楚細節或條款,要「願者上釣」才去進行交易。
「只供參考」非擋箭牌
產品相片方面,「只供參考」並非絕對的擋箭牌。若相片和實物出現可以量化的偏差,就會有風險。例如相片中的帶子很厚,實物卻是紙咁薄;或相片中那碟飯很多餸,實物卻很少餸,都是不應該的。
其次,就是要做好員工或合作伙伴的培訓。例如,企業本身的銷售員,以及外聘的推廣員、展覽會臨時工等,都應該接受培訓。企業還應該向他們派發進行推銷活動的守則、指引或標準對白,並要他們簽名表示收妥和明白。這是要避免個別前線員工或合作伙伴為了做成生意,而用了不妥當的促銷手法,連累到企業。
明報記者 薛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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