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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拒為雙非居權釋法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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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26日 21:35
2013年03月26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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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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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藉外傭居港權上訴案建議終院提請釋法,期望「一石二鳥」解決外傭及雙非兒童居權問題,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一致裁定外傭並非「通常居住」者,不享有居港權,毋須提請人大釋法重新詮釋居留權定義,包括雙非童居留權定義。政府歡迎裁決,律政司長袁國強及保安局長黎棟國均稱「考慮在本地法律制度下的其他可行方案」處理雙非童居權,但未承諾不會由港府自行提請人大釋法的可能。


終院5法官一致裁定

據悉,港府高層現階段不傾向由港府自行要求人大釋法,而探討透過修例如《入境條例》「香港永久居民定義」等方案解決雙非問題(詳見另稿)。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稱,盡量循本地法律體系解決雙非,但未有解釋具體方案。當被問及是否承諾不會重演「吳嘉玲案」中政府直接尋求人大釋法,袁沒有正面回應。保安局長黎棟國說,會繼續研究終審判決及考慮本地法律制度下的可行方案,以解決雙非問題。過去兩月,每月平均有20宗未有預先登記而在急症室產子內地孕婦個案。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法院用普通法解釋「通常居住」定義,已無任何基礎可提請釋法,認為政府雖未「寫包單」,但應不會提請釋法破壞法治,認為袁國強所指的「本地法律」,意在研究執法等方面的行政措施,盡力堵截雙非。


馬道立﹕過三關方可提釋法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撰寫判辭,認為必須通過「類別、需要、存在爭議」三大關卡,方可提請釋法。代表入境處的律政司建議終院呈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58(1)條「解釋」的意義,藉此釐清人大就「吳嘉玲案」釋法時提及1996年籌委會意見,該意見是否具約束力。馬官同意條文涉及中港關係,符合釋法「類別」,但沒有「需要」。


馬官指出,《基本法》158條賦權予本港法院審理案件時自行詮釋《基本法》條文,「長久以來,普通法地區的法院不應把任何部分的司法功能,拱手相讓他人」,法院自行審案,實屬責任。終院今次根據法律條文與案例,毋須借助1999年釋法內容或其他文件,裁定外傭不屬《基本法》24(2)(4)條「通常居住」者,否決提請人大釋法的建議。馬官說,律政司一方陳辭時同意,若終院不採納政府對「通常居住」的立場,才有需要建議釋法。


兩律師會歡迎 籲避中央介入

終院不提請人大釋法,各方一致歡迎,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認為,本案判決後,政府若自行提請釋法,將對法治帶來極負面影響。大律師公會重申,法治精神並非運用所有法律容許的手段,應盡量避免中央政府介入本港自治。律師會亦認為港人對釋法抱有疑慮,呼籲政府不應自行提請釋法。


5名法官一致認為,外傭機制對本港「有價值有必要」,但外傭受聘入境,並非為移居而來。對比外傭與來港工作外籍人士的情况,外傭在港不論工作與居留均受限制,如外傭約滿後必須回國一段短時間,一般不能轉換僱主,家人不能移居香港,顯示外傭不屬通常居住者。


認外傭對港「有價值」

外傭居留權案歷時一年半,入境處一直暫緩外傭居權申請,入境處說,由2011年9月30日至上周五,有關申請累計1067宗,署理入境事務處處長鍾林慧稱,將根據裁決和個案情况處理申請。


【案件編號:FACV19、20/12】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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