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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居樂主席准守行為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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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13日 21:35
2013年03月13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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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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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雅居樂主席陳卓林請女下屬到其住所籌辦晚宴,涉在賓客離場後將她帶到卡拉OK房間掃背、摸臀非禮,並一度捉她的手撫摸其陽具,女下屬曾驚叫「主席唔好」。陳早前原被控兩項非禮罪,至昨日控方突然申請以守行為方式處理,雖然裁判官多番反對,但陳終獲准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年,毋須留案底。


原被控兩項非禮罪的被告陳卓林(50歲),原本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0至11日,在跑馬地包華士道一獨立屋內非禮女子X;及於7月11日在同一地點非禮X。


控方昨提出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但署任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這是很嚴重的控罪。」律政師高級女檢控官金玉說,被告沒有案底,表現後悔,他亦同意案情並願意向事主道歉,加上本案並非最嚴重的非禮案,而事主為年屆28的成熟女士,兩控罪實於同一晚發生,事件亦沒有嚴重違反誠信。


官多番反對﹕極度不宜守行為

但錢官反駁,被告與事主屬上司下屬關係,兩者存在互信,案情十分嚴重,駁斥「這極度不宜守行為」。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清洪見狀加入「戰團」,指被告和事主當時都喝了相當多酒,事發時二人身處私人地方,事主沒有投訴,令被告誤以為她默許才做出不符其性格的行為。


錢官一邊翻閱案情一邊說﹕「他(被告)捉住她(X)的手去摸其陽具,而非他直接去摸她……他用其私處去摩擦她的身體」,並再次問控方是否仍堅持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確認,並補充說被告已寫信道歉,X亦同意該處理方式,終獲錢官批准。


女事主驚叫﹕主席唔好

清洪呈上補充信件指出﹕「(案發當晚)長達3小時的相處過程是輕鬆及友好的,由始至終陳先生從沒有使用粗暴行為對待X小姐,也沒有觸碰過X小姐的私處,更沒有阻止X小姐離開他的住所……整件事情的發展都是出乎陳先生意料。」


案情指去年1月入職雅居樂的X,7月10日到被告家中籌辦宴會後,獲被告邀請與男下屬Kenneth一起留下「唱K」。其間被告對她掃背、摸臀非禮,X起初震驚但沒反抗,之後被告將X帶入無人的房間,捉着X的手摸其陽具,X驚叫﹕「主席唔好」,但被告直至Kenneth敲門才停止。


3人回到K房,被告又用下體摩擦X的身體。X事後一度將自己反鎖廁所內,直至凌晨近1時,在Kenneth陪同下離開獨立屋。X於7月14日報警,被告事隔個半月後到警署自守。


考慮賠償等因素

律政司﹕撤控處理恰當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稱,考慮了整體案情及事主立場、被告同意道歉及賠償等因素後,認為監守行為及撤銷控罪的處理方法恰當,亦獲法庭同意。此外,在適合的案件中,不尋求定罪而給予犯罪者改過自新機會,能產生顯著良效,當同意某人簽保時並非讓他逍遙法外,因他仍須在法庭承認案件和犯罪的事實,並向法庭承諾在指定期內守行為及遵守法紀,而以這方法處理適合的案件,最合乎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ESCC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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