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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翻查「尋釁滋事」罪定義,其中一條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至於該罪的「客觀行為」包括四大類,分別是(1)隨意毆打他人;(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3)強拿硬要或者損毁、佔用公私財物;(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任何人只要有上述4種行為的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最高囚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名最多可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定義很廣泛,執法人員幾乎可任意演繹,對付異己,加上內地早前修例,容許執法部門延長拘留時間,由原來24小時內必須讓疑犯聯絡家人或律師,延至更長時間,避免影響案件調查,無形中令公安的權力更大。
最高囚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名最多可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定義很廣泛,執法人員幾乎可任意演繹,對付異己,加上內地早前修例,容許執法部門延長拘留時間,由原來24小時內必須讓疑犯聯絡家人或律師,延至更長時間,避免影響案件調查,無形中令公安的權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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