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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當局擬修改《領港條例》,容許年滿65歲的領港員,在通過體格、精神及視力檢查後,保留原有級別的執照直至年滿68歲的法定年齡限制。修例草案3月8日刊登憲報,3月20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今天(3月6日)表示,按現行《領港條例》規定,年滿65歲的領港員在通過體格、精神及視力檢查後,其執照須降低級別,代表他們在延長服務期間只能為長度較短的船隻領港。修訂的目的是保留及善用I級領港員操控巨型船隻及訓練初級領港員的寶貴經驗和專長。
修例草案亦建議刪除對總噸位等於或大於1,000噸但小於3,000噸的船隻進出貨櫃碼頭時須接受強制領港的規定。
其他雜項修訂包括在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中增加一名代表本港船務代理的成員,從而擴大代表性;以及修訂及更新與見習領港員培訓有關的貨運碼頭、泊位及船塢的描述。
根據《領港條例》,目前所有3,000噸或以上的非本地船隻,在訪港時須接受強制領港,確保在香港水域內安全航行。
當局擬修改《領港條例》,容許年滿65歲的領港員,在通過體格、精神及視力檢查後,保留原有級別的執照直至年滿68歲的法定年齡限制。修例草案3月8日刊登憲報,3月20日提交立法會。
運輸及房屋局今天(3月6日)表示,按現行《領港條例》規定,年滿65歲的領港員在通過體格、精神及視力檢查後,其執照須降低級別,代表他們在延長服務期間只能為長度較短的船隻領港。修訂的目的是保留及善用I級領港員操控巨型船隻及訓練初級領港員的寶貴經驗和專長。
修例草案亦建議刪除對總噸位等於或大於1,000噸但小於3,000噸的船隻進出貨櫃碼頭時須接受強制領港的規定。
其他雜項修訂包括在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中增加一名代表本港船務代理的成員,從而擴大代表性;以及修訂及更新與見習領港員培訓有關的貨運碼頭、泊位及船塢的描述。
根據《領港條例》,目前所有3,000噸或以上的非本地船隻,在訪港時須接受強制領港,確保在香港水域內安全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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