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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馨予發聲明無被禁制演出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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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19日 06:35
2013年02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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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張馨予因提出與經理人公司AEG(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解約,被反告違反合約,而入稟法庭要求賠償500萬人民幣(約港幣620萬元)。昨日張馨予透過聲明發表個人立場,透露因與經理人公司對藝人經營管理理念存在較大差異,並於今年1月向AEG遞交解約文件中止雙方合作。她在聲明中更指自己事業發展均在正常軌道,未被任何法院禁制參與演藝事務,並表示會尊重法律,相信會有一個客觀公正的結果。


合約精神不容漠視

不過,似乎AEG並不認同她所說,在其聲明發出不久,舊公司AEG亦即向傳媒發出聲明,指出就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張馨予違約,對於事情發展至此公司也深感無奈,不過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利益,已就今次事件全權委託律師入稟香港高等法院,並且已進入司法程序,公司相信事實不容歪曲,合約精神不容漠視,法律自會作出公證的裁決。


同時在事件未完全解決之前,任何未經AEG授權和批准,和張馨予私下達成的演藝活動協議皆屬違法,公司定必採取法律行動追究包括不限於禁制令。


娛樂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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