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養母贈櫃內股票無交匙 養子失繼承權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0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07日 06:35
2013年02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與養母相依為命的男子,獲養母口頭承諾死後饋贈財產,包括家中櫃桶內價值約4萬元的股票。男子於養母死後要求法庭頒令該批股票歸他所有,昨遭法庭拒絕。法官認為,養母生前沒有把顯示饋贈物件所有權的「指標物件」交予受贈者,例如櫃桶鎖匙,故裁定他不符合法律上臨終遺贈(donatio mortis causa)原則。


原訴人程立佳(61歲),由姨丈及其第二任妻子養大,其後姨丈過身,原訴人與養母相依為命。2010年,時年82歲的養母因健康變差,向程提出死後把存款及銀行保險箱內的財產送贈予他,養母後來把存摺及保險箱鎖匙交予程保管。養母亦曾透露,家中櫃桶內藏有股票,但因櫃內凌亂,要稍作清理才將之送給程。惟養母未及整理櫃內物品,於同年12月病逝。


須獲贈「指標物件」證擁有權

暫委法官朱佩瑩在判辭指出,養母的存款及保險箱雖歸程所有,但程不能獲得養母櫃桶內的財產,因養母沒有把櫃桶的鎖匙交予程,亦無親自打開櫃桶讓程查看櫃內物品。法官指臨終遺贈以饋贈者生前的行為作基礎,要合符3項元素,包括饋贈者施予饋贈時要預期自己死亡、饋贈者要把饋贈品或顯示其所有權的「指標物件」如鎖匙或存摺等交予受贈者、饋贈者亦要明言或暗示該饋贈是以自己的死亡作為條件。


【案件編號:HCMP879/12】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