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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針對被告王偉強涉向一名15歲女學生露械及手淫案件,控方原欲控以「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但警方認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較合適,故目前仍按警方意見控告被告,但案件將會等候提取法律意見,視乎控罪是否適當後再作答辯。
根據法例,「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半年及罰款1000元;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則遠較前者嚴重,即使受害兒童同意作出該些行為,但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0年。
根據法例,「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半年及罰款1000元;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則遠較前者嚴重,即使受害兒童同意作出該些行為,但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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