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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6月7日,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有關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方案的議案。這個方案是經過3個月的公眾諮詢,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形成的。4月14日特區政府正式公布這個方案後我曾說過,這個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充分體現了根據香港實際情?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原則,朝?擴大民主成分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
社會重要共識
按基本法人大決定向前走
近兩個月來,香港特區政府為推介這個方案作了大量工作,深入解釋提出這個方案的理據。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李剛副主任與「支持政制向前走大聯盟」、香港工商界、民主黨,「普選聯」、民協等團體的代表見了面,就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溝通和交流。對各種意見,都認真地聽取,並認真作出回應。香港社會對會面總體反應正面、積極。從會面的情?看,香港社會在政制發展問題上有一些重要的共識,比如,大家都認同必須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礎上來討論政制發展問題,都希望2012年政制發展能夠向前走,都認為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方案被否決有損香港的整體利益,認同溝通、協商是解決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有效方法。這些共識反映出在政制發展問題上理性務實的聲音是主流,這既有利於當前處理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也有助於未來在普選問題上逐步凝聚共識。
區會互選功能議席
實行多年獲廣泛認同
當然,各方面還存在一些比較大的分歧,這也是正常的。比如,對於特區政府提出的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方案,有團體建議區議會功能界別的6個議席由區議會民選議員提名,交全港沒有功能界別選舉權的選民選出。我從香港報紙上看到,對這個建議香港社會存在有明顯不同的看法。不少團體和人士認為這是變相直選,質疑這一做法有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想,區議會作為一個功能界別,一直是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立法會議員。這種選舉辦法在香港已經實行多年,社會早已廣泛認同,對其符合《基本法》沒有異議。2012年政改方案只不過把新增加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連同原來的一個議席仍然交由區議員互選產生,保持了大家熟悉的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我看這樣做是恰當的。
香港的政制發展已經到了一個重要時刻。特區政府和社會主流民意都希望2012年政制方案能夠獲得通過,使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邁進。我真誠希望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各政團能夠順應民意,從維護香港整體利益和促進香港民主發展的大局出發,求同存異,支持通過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案,從而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時間表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創造條件。
最近一段時間,不少政團和人士在關注2012年政改方案的同時,也就未來普選的問題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我非常理解香港社會對於未來普選的關注。我注意到,在這些意見和建議中,比較集中的是要求中央明確未來普選的定義。我想借此機會就這個問題談談個人的理解和看法,與大家研究探討。
普選核心內容
人人享平等選舉權
首先要明確的是,在香港實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依據是香港《基本法》,這是我們討論未來兩個普選辦法的基礎。關於這個問題,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教授有專著論述,講的十分清楚。由於時間關係,在此就不展開了。我很高興地看到,李剛副主任與香港各政團交流過程中,大家都同意討論香港未來的普選問題,要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為基礎。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共識,只有這樣,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才有共同的基礎、共同的語言。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要達至普選,這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但對於什麼是普選,《基本法》沒有做出定義。我理解,「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從歷史上來看,「普選」概念所強調的是不因財產、性別和種族等的差異而導致選舉權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說的「普選」,是指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不過,一如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就是當今國際社會的現實。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2017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在此之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以由普選產生。我在4月14日的談話中,重申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強調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時間表實現普選,是我們的共同目標。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從香港的實際情?出發,我認為,未來兩個普選辦法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只有這樣,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會達成最廣泛的共識。
還有一些團體和人士提出未來普選時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門檻高低和功能組別選舉方式問題。我的看法是,討論這些問題都不能離開《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表明,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什麼可比性。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至於功能界別,自從香港引入選舉制度以來,就一直存在,要客觀評價。我注意到香港社會對未來立法會普選時的具體制度安排還有許多不同意見,這完全可以通過理性討論去凝聚共識,不應該成為通過2012年政改方案的障礙。
依法治港,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是中央處理香港事務的重要工作方針。我相信香港社會各界人士一定能夠理解和支持中央的立場,堅定地維護《基本法》的規定,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軌道上討論香港政治發展問題,推進香港民主不斷向前發展。
(小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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