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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勞教制度是從前蘇聯引進,開始主要是針對「反革命分子」。1957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指出,勞教目的是「為了把游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當時被勞教者還獲發工資。
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確立勞動教養委員會須由公安、民政、勞動部門負責人組成,但事實上多數地方勞教委都成為公安局的附屬部門,執行公安局的決定。
2009年,《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明文規定,對於「上訪群眾的違法鬧訪行為」可處以勞教。此後,勞教不僅廣泛用於訪民,也用於限制異見人士的人身自由。
內地傳媒去年報道,被勞教者有6萬多人,而勞教制度實施56年以來,全國被勞教者最多時達30餘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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