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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居屋有份供款有業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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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14日 06:35
2012年11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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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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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居者有其屋,供者有業權。房委會的居屋計劃本來「認名不認人」,只有註冊業主才擁有業權,但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居屋的供款者亦擁有單位的部分業權,令居屋資產審查制度出現漏洞,合資格者申請得居屋後,富有親人若出錢供款,就可以「走後門」擁有居屋業權。房委會成員表示須修例堵塞漏洞。


有房委會委員直言,居屋依靠入息與資產審查,設置門檻讓有住屋需要人士置業,但終院裁決令不合資格的人也可透過參與供款成為業主,因此必須修例堵塞漏洞(見另稿);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正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對於業主有否違反條例,要視乎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業主在未補地價下,作出按揭、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將有關物業讓與他人。


官:出資者不獲回報不合理

終院五法官一致裁定,兩宗居屋業權上訴案件中供款者皆享業權,並認為一家人「夾錢供居屋」並無違反《房屋條例》。非常任法官賀輔明的判辭指出,居屋原意讓收入不高人士置業,他們無力支付首期或按揭還款,家人或朋友便夾錢供樓,供款者與登記業主便產生信託關係。法官形容大部分人認為夾錢供樓屬「正常和慷慨」行為,但出錢人在賣樓時不獲分文回報,更可能被刑事檢控,實極不合理。他認為法例中的「無效讓與」條文旨在防止合資格者濫用居屋,購入居屋後以折讓價迅速轉售圖利,並非為了限制夾錢供樓的家人分享部分業權。


條文非限制家人一同供樓

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已轉任非常任法官的包致金,皆同意夾錢買居屋屬平常事,陳官更認為房委會1978年推出居屋讓申請人及家人同住,明顯預期家人亦會供款,直言做法沒有違反居屋原意,並指「無效讓與」條文原意並非阻止家人一同供樓。


房委:研究執法影響

兩宗案件的單位分別位於牛頭角樂雅苑及粉嶺昌盛苑。樂雅苑案件為業主夫婦凌瑞輝和朱婉倫以白表中籤,上訴人林華為兄嫂,居於該處時有份供樓。而昌盛苑案件的業主為夫婦羅競輝及葉素雲,他們以綠表抽中,讓兒子羅躍偉及其妻卓樹賢居住並供款。卓其後與羅離婚,復與前家翁家姑爭業權。兩案件於高院原審時,供款者皆勝訴,卻同樣於上訴庭反勝為敗。終院裁定維持高院判決。


房委會回應指正研究判決如何影響執法,稱考慮居屋業主有否觸犯「無效讓與」條文,一貫考慮有否充足證據,如簽妥的按揭書、買賣合約或租約等,證明業主未補地價便按揭、租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物業予他人。


【案件編號:FACV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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