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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透視﹕Nike米高佐敦 VS 喬丹體育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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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13日 06:35
2012年07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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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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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另一個較有名的爭奪商標例子是來自美國籃球巨星Michael Jordan。他在內地的中文譯名是邁克爾•喬丹。但他本人以及他代言的Nike,多年來都未有在內地申請「喬丹」的商標。反而,內地的喬丹體育在1997年就申請註冊「喬丹」商標,由2000年6月開始,就使用「喬丹」作為公司的商號。在2005年和2009年,喬丹體育的喬丹商標和圖形商標,更獲得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雖然Nike曾在2002年和2007年針對喬丹體育註冊的8個圖形商標提出異議,但卻未獲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支持。今年2月,Michael Jordan入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喬丹體育未經許可蓄意及毫無顧忌地使用他的中文譯名,誤導消費者,違反他的姓名權。


雖然法院已受理該案,內地網民也大多支持Michael Jordan維權,但湯達熙認為,Michael Jordan要打贏此案是不太容易。因為他並沒有在內地註冊「喬丹」的商標,他是想用姓名權推翻喬丹體育的註冊商標。


然而,內地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要較商標弱得多。再者,喬丹體育只使用了其姓氏的中文翻譯「喬丹」作為註冊商標,而非其整個姓名。事實上,喬丹體育就曾在其招股申報書中辯稱,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Michael Jordan不存在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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