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律師出庭打官司,一紙執業證書不可少。暫委裁判官許淑儀昨在審理一宗襲警案時,被指本年初獲委任為暫委裁判官時未有續領取大律師執業證書,遭辯方大律師質疑沒有資格獲委任,更無權審理案件。司法機構昨未正面回應暫委裁判官可否「無證」審案。
指無大律師證書不能獲委任
許官早前裁定一宗襲警案的被告羅志光(49歲)罪成,昨判刑前遭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突襲」。郭表示案件押後期間翻查大律師名冊,發現許官榜上無名,大律師公會當時回應其查詢亦指出,許官今年沒有續領執業證書。郭昨引用《裁判官條例》及《法律執業者條例》,指大律師領取證書,具備執業資格,方可獲委任為暫委裁判官,指許官今年1月30日再次獲委任暫委裁判官時,已沒有執業證書,故無執業資格,不能獲委任,實無權處理案件。
官:執業證書與任裁判官無關
根據《裁判官條例》,只要在香港等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為大律師並執業至少5年,即具資格獲委任為裁判官。許淑儀昨指出,擔任裁判官資格與是否有大律師執業證書無關。許翻查法例後向郭提問,稱特委裁判官在位5年後有資格「坐正」為常任裁判官,假如當時沒有執業證書是否有問題,並反問郭哪一條例訂明必須持有證書方可獲委任為暫委裁判官,郭回應指亦可能有問題。
許官最終否定郭的說法,指《裁》及《法》兩例應用在不同情况,不能混為一談。她比較《裁》、《區域法院條例》及《高等法院條例》關於法官資格的條文,均指出某人須具有資格執業,及執業一定時間,便可獲委任為裁判官,而郭並不爭議她具備5年執業資歷,故否決郭的申請,繼續處理案件,判處被告監禁14天。
大狀:倘上訴會再提
郭在庭外表示,代表裁判法院當值律師辦事處辦理本案,此外他有一宗盜竊案在許官席前處理,他翻查許官資料時發現她為「無證裁判官」。他表示本案被告打算上訴,若被告再委託他代表上訴,亦會向高院提出上述「無證」問題。
【案件編號:KTCC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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