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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早於1999年便推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本月1日,國土部正式執行新修訂方案,新方案重新定義了「閒置土地」且加重了處罰力度。新例明確規定:如非政府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土地,閒置滿一年,必須繳交土地出讓金20%的閒置費,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而不開發滿兩年的土地會被政府無償收回土地的條例則維持不變。
為避免因拆遷等與政府相關的問題導致土地延誤開發,造成閒置爭拗,新規亦明確要求,政府出讓的土地必須已經無法律經濟糾紛,位置、使用性質等規劃條件清楚,並具備動工必要的基本條件。
同時,有鑑於曾有開發商在動工限期快到前,隨便挖個坑便算已動工以拖延時間,新例也清楚列明:凡開發面積不足出讓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一、沒達到投資總額的25%,及中止開發滿一年的土地,都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以此杜絕開發商變相囤地居奇。
為避免因拆遷等與政府相關的問題導致土地延誤開發,造成閒置爭拗,新規亦明確要求,政府出讓的土地必須已經無法律經濟糾紛,位置、使用性質等規劃條件清楚,並具備動工必要的基本條件。
同時,有鑑於曾有開發商在動工限期快到前,隨便挖個坑便算已動工以拖延時間,新例也清楚列明:凡開發面積不足出讓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一、沒達到投資總額的25%,及中止開發滿一年的土地,都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以此杜絕開發商變相囤地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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