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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救病翁裁死於自然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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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12日 21:35
2012年07月12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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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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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九旬翁家中暈倒,入住明愛醫院不足一天去世,家屬指院方擅自決定不搶救老翁,死因庭昨裁定老翁死於自然,指主診醫生與家屬溝通出誤會以致爭拗,同時促請醫生、護士、病人三方組織討論,就不搶救末期病人政策取得共識。


指醫生家屬溝通誤會

死因裁判官陳碧橋昨裁決時不諱言,過去處理有關醫療事故的死因案件,不少源於院方與家屬對不搶救(DNR)處理有分歧,可見問題存在已久。他裁斷本案事主黃耀新(92歲)入院後昏厥,主診醫生李楚山確有向事主的兒子黃卓萬解釋不搶救原因,李相信黃點頭及說「我明白」,是表示黃同意不搶救,故在病人牌板註明「接受不搶救」。


陳官認為黃卓萬的回應,不等於同意不搶救,「佢有無清晰表示同意,定係諗緊?第一次提DNR,家屬未真正接納,未消化,其實心中無同意」,認為雙方溝通有誤會。


陳官表示聆訊僅一天半,未可建議改善不搶救指引,但促請醫生、護士及病人權益組織合作,「醫委會、醫管局、醫生組織等等是時候商議,得出各方接受的不搶救指引」。陳官昨憶述,有醫生在過去死因聆訊時稱,按臨牀觀察決定不搶救,毋須家人同意。


外國病人清醒時訂指示

專家證人葛量洪醫院心臟內科部門主管范瑜茵回應,應由家人提出及選擇不搶救,在決定不搶救前,醫生與病人的溝通亦很重要。范形容本港處理不搶救問題較其他地方落後,她指美國和新加坡等地奉行預設指示,於病人清醒時訂下醫療指示,讓醫護人員跟從。


醫學會會長蔡堅解釋,醫生通常見病人陷入昏迷,已無法令病人復元才選擇不搶救,「浪費時間和資源,且加深病人痛苦」。他指外國較為開明,法律容許病人預設指示不搶救。本港並無有關法例,如果病人昏迷前指示不搶救,但家人決意搶救,醫生便陷兩難,故有需要訂立指引,處理不搶救情况。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協幹事彭鴻昌則認為,簽訂文件同意不搶救對醫患雙方有利,部分醫院亦有此做法,「既避免爭拗,亦協助家屬預示病人離世,接受現實」。醫管局回應稱醫護有指引及臨牀指示,不為病人做心肺復蘇,正檢討指引內容。局方繼續與病人組織及病人家屬溝通,了解有關議題。


黃耀新去年4月14日在家中昏倒後短暫蘇醒,送院後再次昏迷,翌日下午去世,昨被裁定因左髂內動脈血管瘤破裂致死。


【案件編號:CCDI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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