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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艷芳遺產現金將剩9萬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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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07日 16:35
2012年07月07日 1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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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歌手梅艷芳2003年過世時,遺下物業及現金估計逾億元,9年間遺產執行人為應付其母梅媽每月生活費開支及其他費用,先後出售梅艷芳3個海外物業及部分首飾。據遺產執行人昨表示,由於梅艷芳遺產內的現金所剩無幾,要暫停給予梅媽生活費,以待向法庭申請出售梅艷芳的兩個物業。法庭昨下令梅媽這兩個月僅獲原來一半即7.5萬元生活費,屆時遺產現金將只剩下9萬元。


自梅艷芳於2003年12月過世後,梅媽覃美金每月獲6.8萬元生活費,至2006年7月,法庭將梅媽的生活費增至每月8.5萬元,有關差額更可追溯至2003年12月。惟梅媽屢次向法庭申請「加人工」,至2009年7月起,其生活費增至每月15萬元,若以此計算,梅媽在這近9年間,先後從遺產中獲得逾1170萬元生活費。


梅媽9年領逾千萬

早前梅媽因拖欠爭產案訟費而被頒破產,她昨向高院申訴,不滿破產管理署扣減其生活費,又稱其生果金及早前政府派發的6000元全被署方接管,而遺產執行人亦暫停了其生活費用,令她生活艱難。


生活費減半至每月7.5萬

遺產執行人一方昨向法庭透露,由於遺產內的流動現金不足,故暫時向梅媽停止發放生活費,又指現正等候法庭命令,將遺產中的兩個物業出售套現。法官考慮到梅媽的情况後,下令本月及下月仍須向梅媽發放生活費,但將由每月15萬元減至7.5萬元,同時提醒梅媽向她發放生活費後,遺產將只剩約9萬元現金,屆時便再不能向她撥款。


破產管理署一方昨亦解釋,梅媽所指的6000元及生果金,因存於梅媽的銀行戶口內,根據《破產條例》必須視為其個人資產,須「上繳」作還債之用。


每月獲6000元搭的士

另一方面,署方認為梅媽從遺產中獲得的生活費應被視為其個人財產,故在扣除其個人基本生活開支後,應將生活費的餘款全部「上繳」。法官稍後會頒下判辭,就每月從遺產獲生活費應否視為個人財產而作出裁決。


不過在梅媽所指的「基本生活開支」中,法官亦考慮到她年邁,准許她可聘用兩名外傭,加上她要經常出入醫院,每月可得5000元至6000元的車馬費讓她乘的士。


【案件編號﹕HCB37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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