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本案被告在圖書館偷去5份報章其中部分頁數,雖然沒有偷走整份報紙,但根據本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中的基本定義,「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罪行本身不涉被盜竊財物的價值或是否完整部分,故即使案中被告只是取去整份報紙的某一頁,已觸犯盜竊罪。 0 0 0 書籤 回應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