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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按《無遺囑承繼條例》,若死者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便會由與死者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其排名先後次序會是仍在生的配偶、子女、父母,最後為兄弟姊妹。
本案的曾廣力於1996年結婚,3年後妻子因病過世,父親翌年亦病逝。至2001年12月,51歲的曾廣力因心臟病發猝死。由於他並沒有立下遺囑,死時沒有妻子、子女,遺產理應由母親繼承,但由於曾廣力有繼母及生母,兩母遂展開遺產爭奪戰,最後終院裁定,在解釋有關法例時,「母親」應指生母,故裁定生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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