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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罪禁參選 長毛提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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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07日 06:35
2012年06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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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因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被判囚兩個月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昨日提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中被定罪而未服刑者不能參選立法會選舉的規定,法官將於本月14日宣布裁決;而獲准保釋上訴的梁國雄已有兩手準備,若司法覆核敗訴,將效法同案被告黃洋達做法,裁決翌日申請撤銷保釋,務求盡快服畢40天刑期,趕及在7月底登記參選來屆立法會。


梁國雄昨在庭上陳辭指出,《基本法》賦予公民參選及選舉權,但《立法會條例》39條的規定,卻逼他放棄憲法給予他的保釋權,才能享有這參選及選舉權,是極不合理。


「當選與否應由市民決定」

他又指現在立法會已有機制,若有議員被判入獄3個月,其他議員可提出動議將他踢出立法會,而且有刑期在身的立法會參選人若當選,亦反映了市民明知他可能入獄仍投票給他,顯示有刑期在身的人是否適合當立法會議員,應由選民及由選民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決定,而非由條例「一刀切」剝奪其參選權。


政府:入獄礙工作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說,考慮條例是否合理時,要回顧條例的立法原意及背景,他指本港民主制度算是初起步,按《基本法》方向亦應是循序漸進實現民主,維護公眾對立法會及立法程序的信心是非常重要,以本港現在傾向保守的社會,大部分人亦不會容忍「帶罪之身」及有案底紀錄的人擔任立法會議員。他又指出,仍未知須否服刑的人一旦當選,將來可能因入獄而未必能履行職務,會影響立法會的穩定及運作。


官質疑政府論點

不過,政府這兩論點均受到法官林文瀚的質疑,指即使沒有刑期在身的候選人當選後,亦可能因健康問題不能履行職務,又指梁國雄有案底紀錄,亦曾入獄,最終卻能透過選舉晉身立法會。


梁國雄亦說,如果一個立法會議員選擇不出席會議,這跟是否入獄沒有分別,而且諷刺的是,條例沒有拒絕被判有罪但獲准緩刑的人參選,將來有可能在議會上有10個身有緩刑令的議員,若以政府說法來看,這同樣會影響市民對立法會的信心。


針對被判緩刑及入獄者的待遇有所不同,唐明治則表示,這正好反映兩者涉及的罪行嚴重性是一條清晰界線。


【案件編號﹕ HCAL5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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