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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眾多民事案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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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29日 06:35
2012年05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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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未設集體訴訟,涉及多名事主的民事案件多以「測試案件」(test case)方式處理,即由其中一名事主以個人名義興訟,其裁決結果成為指標,其他事主與被告人再商討能否在法庭以外用同類方式處理。不過,其他事主要等待測試個案審結,比較費時,而且一旦被告拒絕跟隨測試個案,其他事主只能再個別告上法庭。


「代表訴訟」港甚少使用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解釋,以外傭申請司法覆核爭取居港權為例,也是一宗測試案件,但即使法庭頒令原告人有居港權,其他外傭也不會因此獲益。


另一種處理多方訴訟的方法是「代表訴訟」,要求與法改委建議的集體訴訟相似,但核證要求較嚴謹,在港甚少使用。張達明舉例說,以雷曼事主為例,必須所有事主光顧同一間銀行,有相同遭遇和損失才能展開代表訴訟。法改委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昨在記者會解釋,在集體訴訟下只要求各事主的權益有共通處,雷曼事主即使損失金額不同也可集體興訟。


張達明又說,另一種合併處理同類事主的方法,就是法庭把各個案件排在一起審理,但這需要各宗案件訴訟各方協調,可行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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