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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設集體訴訟機制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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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28日 12:00
2012年05月28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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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5月28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採納集體訴訟機制,並建議機制採用「選擇退出」模式,並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以免不當地助長訴訟。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指出,這個循序漸進的做法的另一好處,是可讓法院和社會累積相關程序的經驗。通過累積所得的經驗,評估集體訴訟機制應否,以及應在何時擴及其他類別的案件。

 

     報告書指出,引入全面的集體訴訟機制,可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提供有效、清晰和可行的機制,最常採用的情況,是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如消費者保障、保險、人身傷害等。

  

採用選擇退出模式

   

     建議機制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推行,並在五年後,直至新程序的案例法確立累積足夠經驗時,才延伸至區域法院。如機制最終延伸至區域法院,則法官也應獲賦權把複雜的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報告書亦建議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當案件獲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有關集體的成員,除非在法庭命令所訂明的時限內「選擇退出」集體訴訟,否則便自動受該宗訴訟所約束。

 

     如法律程序涉及香港以外的當事人,便應以「選擇加入」程序作為預設模式,法庭具有酌情權,可在案件的特有情況構成足夠理由時採用相關程序。

  

倡設集體訴訟基金

 

     梁定邦說,由於不大可能在短期內設立全面訴訟出資機制,消費者委員會的消費者訴訟基金應獲適當投放資源,供資助消費者提出訴訟,令集體訴訟機制得以早日啟動,稍後亦可考慮設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把適用範圍延伸至消費者委員會範疇以外的訴訟。

 

     在集體訴訟中,原告代表人是代表自己和所有其他人提出訴訟,這些人對所指稱的相同或相近過失有權提出申索,而他們的申索帶出相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有需要採用這套機制的最常見情況,是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

 

     報告書已上載法改會網站,印刷本可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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