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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主席有權停拉布 法庭未必介入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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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8日 06:35
2012年05月1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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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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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作出限制辯論時間、腰斬議員拉布的決定,公民黨吳靄儀質疑這樣做超出了92條的授權,立法會主席考慮的法律意見則認為可以,獨立的法律學者和大律師亦傾向認同92條賦予主席足夠廣泛的權力。泛民主派議員表明,會在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尋求釐清主席在第92條的權力範圍。


92條寫法闊 賦權很大

第92條的寫法是﹕「《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據了解,曾鈺成考慮的法律觀點是,議員在法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打拉布,令議會陷於癱瘓,無法處理其他積壓事項,屬於《議事規則》「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因此主席有權因應這獨特情况制訂程序,包括為拉布辯論設定時限,這樣做體現了主席照顧多數派意願、維護少數派發言權及保持議會有效運作等職責上的綜合平衡考慮。


不過,公民黨吳靄儀質疑曾鈺成是否有裁定辯論何時中止的權力,因為現時《議事規則》第38條已經明文寫了議員在全體委員會審議法案階段發言可多於一次,亦有這個階段會因沒有議員再發言而自然終結的含義,《議事規則》既已規定限制議員發言的條件,曾鈺成的決定便是新增遊戲規則,超越了第92條的範圍。吳靄儀又指出,此例一開,主席的權力可以無限大,但主席的權力理應是《議事規則》賦予,不應有這麼闊的酌情權,議事規則委員會須就此展開討論。


吳靄儀﹕議事規則委會須討論

熟悉憲制法律的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和大律師羅沛然均認為,92條的寫法很闊,賦予立法會主席很大權力。張達明認為,除非主席的決定違反法律或極度不合理,否則法庭未必會介入。羅沛然認為,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需要討論92條的適用範圍,以及主席權力是否過大。


黃宏發﹕曾不智 應交議會表決

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則指出,曾鈺成的做法不智,因《議事規則》沒有授權立法會主席隨意中止議員辯論,這權力應由議會集體而非主席個人行使,例如交由黃宜弘提出中止辯論、立即付諸表決的動議,經由議員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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