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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府於2013年推出打擊樓市投機辣招,向本身已擁有本港物業的買家徵收雙倍印花稅(DSD),若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購入新置物業後半年內出售原本的住宅物業,便可獲退還部分稅款。有「買一賣二」的換樓者,被印花稅署指並非「買一賣一」,拒退還一半、即27.3萬元印花稅。換樓者興訟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有關條例並無限制申請人只能擁有一個原有物業,裁定換樓者勝訴兼獲訟費,可獲退還27.3萬元印花稅。
稅務局回覆查詢表示,局方正仔細研究判辭,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印花稅署:立法原意指「原有單一物業」
印花稅署一方聆訊時指出,《印花稅條例》第29條的立法原意應指「原有的單一物業」,即買家在購入新置物業後半年內出售原本的單一住宅物業,才可獲退還部分稅款。此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於2013年4月在立法會談及雙倍印花稅退還機制時,也使用「單一住宅物業(his only and the only residential property)」,故署方認為政府原意或是基於行政方便,把雙倍印花稅退還予出售原本的單一住宅物業的市民。
但暫委法官祁彥輝在判辭指出,陳局長的說法或非署方認為的意思,而且現有的印花稅條例第29條中對原物業 (original property)中的解釋並不含糊,該條例亦沒有對原物業的數量設限。此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條「性別及單眾數的條文」, 法例中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故印花稅條例第29條中指的原物業(original property)可指單一或多個。
買一賣二事主獲退27.3萬元
祁彥輝又裁定,何以為可獲退還部分稅款並非合理期望,不過何仍符合印花稅條例中的可獲退還款項的條件,故何應獲署方退還27.3萬元印花稅。
官:署方做法不符政府原意
法官又指出,留意到本案諷刺的地方是署方的做法與政府的原意並不相符,署方的文件及常見問題中均指出只有「買一賣一」才可退還部分雙倍印花稅,惟政府的原意應非只退還部分雙倍印花稅予「買一賣一」的人士。
申請人何國泰原持有青衣翠怡花園一單位,至2006年其妻懷有女兒,何遂購入翠怡花園的另一單位。何妻於2013年再懷孕,何欲「細樓換大樓」,同年6月簽約以730萬元買入逾千呎的珀麗灣單位,並於半年內售出原來兩個單位,並支付合共54.75萬元的雙倍印花稅。
【案件編號:HCAL49/15】
稅務局回覆查詢表示,局方正仔細研究判辭,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印花稅署:立法原意指「原有單一物業」
印花稅署一方聆訊時指出,《印花稅條例》第29條的立法原意應指「原有的單一物業」,即買家在購入新置物業後半年內出售原本的單一住宅物業,才可獲退還部分稅款。此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於2013年4月在立法會談及雙倍印花稅退還機制時,也使用「單一住宅物業(his only and the only residential property)」,故署方認為政府原意或是基於行政方便,把雙倍印花稅退還予出售原本的單一住宅物業的市民。
但暫委法官祁彥輝在判辭指出,陳局長的說法或非署方認為的意思,而且現有的印花稅條例第29條中對原物業 (original property)中的解釋並不含糊,該條例亦沒有對原物業的數量設限。此外,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條「性別及單眾數的條文」, 法例中單數的字及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故印花稅條例第29條中指的原物業(original property)可指單一或多個。
買一賣二事主獲退27.3萬元
祁彥輝又裁定,何以為可獲退還部分稅款並非合理期望,不過何仍符合印花稅條例中的可獲退還款項的條件,故何應獲署方退還27.3萬元印花稅。
官:署方做法不符政府原意
法官又指出,留意到本案諷刺的地方是署方的做法與政府的原意並不相符,署方的文件及常見問題中均指出只有「買一賣一」才可退還部分雙倍印花稅,惟政府的原意應非只退還部分雙倍印花稅予「買一賣一」的人士。
申請人何國泰原持有青衣翠怡花園一單位,至2006年其妻懷有女兒,何遂購入翠怡花園的另一單位。何妻於2013年再懷孕,何欲「細樓換大樓」,同年6月簽約以730萬元買入逾千呎的珀麗灣單位,並於半年內售出原來兩個單位,並支付合共54.75萬元的雙倍印花稅。
【案件編號:HCAL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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