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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國公約保障不同性向長青網文章

201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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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5月15日 06:35
2014年05月1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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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分別在1994年及2009年,把《公民權利及政策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擴大至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雖然聯合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但已承認同性戀家庭和同性伴侶關係。


締約國仍可准許同性婚姻

1966年制訂的《經社民公約》,第23條2款列明「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人權律師莊耀洸指出,由於條文寫明「男女」、「寫得太死」,公約又是集合多個締約國花多年時間商討所得,難以更改,故聯合國不承認同性婚姻權,但締約國仍可准許同性婚姻,聯合國沒提出反對。


聯合國已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03年及2007年兩宗分別涉及澳洲和哥倫比亞的案件中,裁定未婚同性伴侶退休金待遇較未婚異性伴侶差是違反平等權利。性傾向議題一直引發爭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2010年人權日致辭時如此回應﹕「作為有良知的男女,我們反對歧視,特別是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當文化取態與人權角力時,人權必獲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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