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郝鐵川﹕見步行步,向前走長青網文章

2013年11月2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11月28日 06:35
2013年11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編按:本文是郝鐵川11月26日在樹仁大學的演講稿節錄。)


我今天主要是應邀以客座教授身分來談談我對李飛主任來港演講的讀後感,歡迎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實現香港普選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

我在內地講授中國法制史課程時,每每都會提到「隆中對」和「窯中對」兩個典故。「隆中對」是指我國東漢末年諸葛亮在隆中臥龍崗(河南南陽)與劉備關於如何振興漢室天下,建立霸業的一番對話。「窯中對」是1945年7月,毛澤東與黃炎培先生在延安窯洞裏關於如何跳出中國歷史上一「治」一「亂」周期率的一番對話。黃炎培問毛澤東,過去歷朝歷代都是在一「治」一「亂」、周而復始的現象中走過來的,中國共產黨將來在全國執政後,如何跳出這一「治」一「亂」的周期率呢?毛澤東說,我們已經找到了跳出這個周期率的新路。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隆中對」體現的是傳統的明君賢相式的人治理念,而「窯中對」體現的則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現代理念。毛澤東的人民民主思想對新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產生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他親自主持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等。但令人遺憾的是,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也就是在毛澤東的晚年,他對民主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他把法律規定的民主視為「小民主」,而把不要憲法和法律約束的以「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為主要內容的群眾運動稱為「大民主」,這就造成了文革期間法制的嚴重破壞。粉碎「四人幫」以後,鄧小平一方面繼承了毛澤東人民民主思想,提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的,另一方面又糾正了毛澤東晚年在民主問題上脫離法制的失誤,明確地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相輔相成,這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因此,李飛主任此次來港的演講首先深入淺出地闡釋了普選行政長官需要遵守的五點法律規定,這五點是:


•第一,行政長官普選時,需要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來組成。


•第二,任何符合《基本法》第44條規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


•第三,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按民主程序進行的機構提名。


•第四,根據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全體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出行政長官人選,選舉權是普及而平等的。


•第五,行政長官人選在香港當地產生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據我過去講授比較法學的體會,覺得這五點內容是符合國際社會關於普選的一般共識的,李飛主任也特別就這一點做了闡釋,他說,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均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選舉權普及而平等。這是普選最重要的標準和最核心的內涵。任何符合法定資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獲得提名的人可以平等地進行競選,被選舉權、被提名權沒有不合理限制。這種制度是公平合理的,從這個角度來講,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普選制度沒有實質的差別。在下一步公眾諮詢中,需要香港社會深入討論的是《基本法》規定框架下普選制度的具體安排,其中包括: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每位選民投票選舉行政長官人選的具體方式等,只要本着理性務實的態度、求同存異的精神,一定能夠凝聚社會共識,在2017年如期實現行政長官的普選。


既然目前關於香港特首普選的法律和國際社會的主流共識沒有實質差別,那麼,那就沒有必要再去尋找某些西方專家來設計所謂國際標準方案。因為即使是西方國家的普選制度也不是千篇一律,不存在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答案。聯合國出版的《人權與法律: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在第一章「聯合國選舉介入概述」中已經指出:聯合國有關選舉的人權標準,本質上是廣義的,因此可以通過多種不同的政治制度得以實現。聯合國的選舉援助,並不主張強加任何特定的政治模式。相反,聯合國認為沒有任何一種政治制度或選舉辦法能夠普遍適用於所有國家和人民。雖然比較案例能夠為民主體制建設在應對國內問題和遵守國際人權規範方面提供有益指導,但就每個司法管轄區而言,最佳的選舉方案還終究取決於當地的特殊需要、人民的願望和歷史現實,並應當在國際標準框架內制定實施。最後,聯合國在上述領域內的活動完全遵循《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即各國主權平等、尊重其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基本原則。因此,選舉援助只有在國家當局主動提出並獲得本國人民支持的前提下方可實施。聯合國機構的這些話值得那些尋找「普選國際標準方案」的人士參考深思。


二、實現香港普選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不動搖

放眼古今中外,不難發現,人類的歷史是一幅多樣性和統一性相結合的畫卷。用西方的一句諺語來說,就是「條條大道通羅馬」,「條條大道」意味人類可走的道路不止一條,顯示了歷史的多樣性;「通羅馬」意味着人類通過不同道路所要達到的目標則是相同的,顯示了歷史的統一性。在普選問題上,依法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是現代各國普選制度的相同之處,但參選人的資格規定和候選人提名制度,各國則不盡相同。就拿行政首長候選人的提名方式來說,據學者的研究,目前國外行政首長選舉的提名方式主要有政黨提名、個人提名(選民連署)和機構提名等3種主要方式。一個國家不同時期也可能有不同的提名方式,美國從1788年到1832年的44年間,總統提名均由州議會或國會中的兩黨議員會議承擔,1832年之後才實行現在的全國黨代表大會提名方式。


這次李飛主任來港的演講,不僅清楚地揭示了香港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與國際社會主流共識的一致性,還指出了它的一個重要特點。即: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為什麼《基本法》要作這樣的規定?其中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均衡參與,使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都有發言權,克服其他提名方式可能產生的弊端,從而提出能得到各方面認可、比較接受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不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做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好選擇。


因此可以相信,下一步大家一定會就提名委員會民主程序的實現方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每位選民的具體投票方式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但這些討論都應在堅持《基本法》第45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所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的前提下進行。正因如此,我不贊成有些人所主張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和必須確保某個派別人士入閘的「馬房論」。道理很簡單,雖然我很理解尊重人們對普選的參與熱情,很理解尊重一些人的參選熱情,但現行法律已為任何合資格人士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則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找不到依據,作為一種言論自由表達,大家可以尊重,但要把它們取代提名委員會提名或把他們變成一種和提名委員會並行的法律程序,不僅於法無據,而且它們能做到像提名委員會那樣具有廣泛代表性和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嗎?


對於有人主張要確保某個派別人士入閘的「馬房論」,我請大家思考一下,會不會帶來三個「不公」:

•一是「馬房論」是否侵害了其他爭取提名人士的被提名權利?李飛主任的演講明確指出,任何合資格人士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而如果你現在要指定某個派別合資格人士入閘,這會讓其他爭取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的合資格人士陪跑,這會不會造成競爭起點上的不公呢?

•二是「馬房論」是否侵害了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基本法》賦予了委員們按照自己真實的意願自主選擇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權利,如果你一定要某個派別人士「入閘」,那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自主選擇權利還存在嗎?這會不會造成競爭過程中的不公呢?

•三是「馬房論」是否侵害了提名委員會機構的機構提名權?李飛主任明確指出提名委員會提名是一種機構提名、整體提名,如果你要指定某個派別人士「入閘」,那麼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權還存在嗎?這會不會造成競賽結果上的不公呢?

三、實現香港普選必須確保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

據媒體報道,有人主張那些宣傳推翻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人也可以做特首,有人說特首可以不遵守中國憲法等,這就提出了一個根本性問題:普選的目的是什麼?究竟要選出一個什麼樣的人來擔任特首?國際社會的主流共識是:擔任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行政首長的人必定是忠於國家憲法的人,所以我們看到西方國家都有元首宣誓效忠憲法的制度。例如,在美國,只有到當選總統宣誓就職完畢才算完成了整個選舉的過程。宣誓的內容是由憲法確認的,誓詞如下:「我謹莊嚴宣誓,我必須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因此,縱觀世界各國憲法,行政首長必須忠於憲法制度、不能推翻憲法制度是一個基本常識。


李飛主任這次來港再次解釋了這個道理,即: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任命,對中央和特區雙負責;行政長官要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會允許一個與自己對抗的人、甚至揚言要推翻中央政府的人擔任地方首長。美國不可能允許夏威夷和聯邦政府對抗,英國也不會允許北愛爾蘭和中央政府對抗,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


我這裏想談點個人體會。雖然《基本法》只規定了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但這絲毫不意味着上述人員可以不遵守中國憲法,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內學界、政界主流意見都認為: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子法不能凌駕於母法之上;憲法是一國主權的表述,總體上必然適用於香港;憲法中社會主義制度條文雖然不實施於香港,但《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原意已清楚表明港人不能推翻內地的憲制,因此港人作為中國公民負有遵守憲法的義務。你可以不贊成社會主義制度,但不能從事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動。用鄧小平的話來說,就是不能把香港變成一個推翻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地。


為什麼不能推翻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也說得很清楚:「我們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一國兩制』……試想,中國要是改變了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會是怎樣?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會告吹。要真正能做到50年不變,50年以後也不變,就要大陸這個社會主義制度不變。」


習近平主席去年6月27日對當時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說過,中央政府衷心希望他繼往開來。原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先生說過一句話,中國共產黨人真心實意地維護香港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張德江委員長前些天也說過,我們是真心希望香港實現普選目標。鄧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會委員時說,不僅香港可以搞普選,內地也可以在本世紀50年代以後實行普選。因此,普選是個好東西,但普選要依法進行,普選要從實際情况出發;普選要循序漸進;普選要體現均衡參與。


唐代劉禹錫《陋室銘》說:「山不在高,有仙則靈;水不在深,有龍則靈。」香港人也常說,「見步行步」、「兩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因此,只要樹立對普選的務實、理性態度,就有希望實現普選。我的父母當年不滿國民黨的專制統治,在新中國成立前就投身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革命事業;我在經歷「文革」之後,深感民主和法制須臾不可分割,因此從歷史學領域的研究轉向法學領域的研究,作為普通一兵,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奮鬥至今。我們父子兩代的心路歷程,和內地千千萬萬個家庭一樣,充滿了對民主法治的追求,衷心期待香港能夠實現普選,能夠為內地民主發展提供一些可以借鑑的東西。


以上就是我關於李飛主任演講的一點讀後感。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9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以500字為限。電郵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