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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智利的投資協定7月14日生效,令香港與海外經濟體之間已生效的投資協定增至20份。
根據協定,雙方須為對方的投資者提供保障,包括投資須獲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的待遇,以及投資被徵收時可獲賠償、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至外地。協定也規定投資爭端按國際認可規則解決。
協定將增強投資者信心,帶動香港與智利之間的投資流動,加上香港與智利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對鞏固兩地經貿聯繫相得益彰。
協定2016年11月簽署,雙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香港至今已與30個海外經濟體簽訂21份投資協定,包括東盟、澳洲、加拿大、英國、日本、韓國、阿聯酋等。除與阿聯酋簽署的一份外,其他投資協定均已生效。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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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