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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中心 國際貪污問題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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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4月23日 06:35
2014年04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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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星期與某國際律師行的資深合伙人開會,討論的個案涉及兩家上市公司的交易,案情其中一個關鍵,是各律師行的交易過程當中扮演的角色。兩家上市公司,加上各自的財務顧問,還有提供融資的銀行,每方都有法律代表,可謂陣容鼎盛。數着數着,我差不多以為香港的律師行會「不敷應用」。


美反國外貪污法 肥了律師團

果然,芸芸眾多名字當中,有好幾家美國律師行,而且往往是與本地律師行同時代表某一方。我對與會的其他人打趣說:「哇,搞到要請外援?」


轉聘我的律師行的合伙人解釋:「這種情况現在很常見,主要是因為愈來愈多交易會涉及美國因素,又可能是部分會向美國投資者融資、可能是公司或銀行在美國有生意。不論環節是大是小,一旦觸及美國,大家都會擔心美國的《反國外貪污法》,於是每一方聘請一家美國律師行提供意見,結果不是本地律師不敷應用,而是把美國律師的收費推高!


這個說法我以前也從律師朋友口中聽過,曾經問他們:「在香港做生意,為什麼如此害怕美國的《反國外貪污法》?」

不同人的回答都大同小異:「在香港做的是中國大陸生意、亞洲地區生意,涉及的商業文化是怎樣,你懂的啦!如果生意只是買賣貨品還好,就算有美國公司或人士參與,他們自會不聞不問(don't ask, don't tell)。但在金融領域監管繁多,有關人士很可能逃避不了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的責任,唯有想辦法好好做個姿態,但千萬別騷着癢處。最好的辦法當然是請律師,沒有商業智慧的律師更好,問題與資料來來往往、製造一大堆的文件,但根本把握不到利益要害。


合作伙伴輸送利益 灰色面廣

很多年前我曾經處理過以下這樣的個案:某協助客戶搞上市的投資銀行的員工,出公司數請客戶的高層,甚至是他們的情婦旅行、買手袋買禮物等等。厲害的是他依足內部財務出納程序,表格填得清清楚楚,並且每次都正式得到上司的核准。後來估計是公司人事不和,有人向執法機構報料。


我記得接到案件的第一個反應是:這家投資銀行怎麼可能這樣笨?請客送禮人人都做,但不用自己直接幹呀!聘請一家公關公司或盛事管理公司(Event Management Company),一筆過計一條大數,具體細節不用知道(順帶一提,「盛事」在古今中外都是走數的高危區)。


案件走下去,大家可以想像,客戶的高層會不會來港提供作證?沒有他們說明旅行的目的、有多少公務成分、有多少私人性質、沒有他們解釋手袋禮物是買給誰,結果可以怎樣?

國際金融中心的國際貪污問題,從來都是灰灰的,難以證明黑白。


法律界人士

[李律仁 法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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